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梁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37。
被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晓丽
书记员:李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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