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梁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37。
被告闵某某,女,蒙古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现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 崴 代理审判员 李晓丽 代理审判员 何 爽
书记员:付春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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