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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郝某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乐乐(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
郝某改

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梁志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乐乐,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改。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某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爱国
审判员:史铁军
审判员:杨艳颖

书记员:李俊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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