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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乐乐(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梁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37。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满洲里市,现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晓丽

书记员:李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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