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乐乐(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
蔡红某
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梁志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乐乐,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22088219760309508X,住址为大厂县华安北路224号挪威的森林小区A56-A。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顾崴
书记员:李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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