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润美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林钟润,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淑昉,原告单位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504-507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甫,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丹,被告单位基药部经理,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润美康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润美康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桂梅
书记员: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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