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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上海青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钱实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华蕾,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可人,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开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吉,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青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林新建

书记员:孙  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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