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北京海川百亿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剑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雅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文,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双鸭山市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永广,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海川百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双鸭山市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阳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岳 明 审 判 员 曹红霞 代理审判员 杨志超
书记员:高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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