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派明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黑龙江电视台
郭锡哲
臧锋(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派明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天海商务大厦A-721号。
法定代表人秦世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电视台,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李寅奎,该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郭锡哲。
委托代理人臧锋,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荆晟。
上诉人北京派明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电视台、原审被告荆晟著作权许某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哈知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派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0元减半收取6710元,由北京派明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北京派明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电视台、原审被告荆晟著作权许某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哈知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派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0元减半收取6710元,由北京派明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淑敏
审判员:杨兴明
审判员:李锐
书记员:付兴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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