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泽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启阳路4号院1号楼6层2单元702B。法定代表人:张向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亮,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园区A4路与B5路交口。法定代表人:韦公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久重,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文英,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北京泽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泽某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泽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计171元,由原告北京泽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海明
书记员:郑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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