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波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吴林升(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
汉川市华中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波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继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升,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川市华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勇,公司
负责人。
原告北京波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川市华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北京波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波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波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00元,减半收取26550元,由北京波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波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波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00元,减半收取26550元,由北京波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泽华
书记员:汪玉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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