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波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升,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绪伦,北京波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汉川市华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汉蔡路。
法定代表人:刘志勇
被告:华中皮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汉蔡路。
法定代表人:胡杏梅
被告:刘志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黄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黄国才,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刘国保,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吴志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周川,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刘雄彪,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黄珂,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陈俊恒,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陈祥雨,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陈建红,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胡杏梅,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北京波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川市华中置业有限公司、华中皮草实业有限公司、刘志勇、黄健、黄国才、刘国保、吴志勉、周川、刘雄彪、黄珂、陈俊恒、陈祥雨、陈建红、胡杏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波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波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波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197元,减半收取计28098元,由北京波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卢炬明
人民陪审员 黄伏军
人民陪审员 熊正华
书记员: 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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