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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王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俊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李文全。
  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正。
  原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供销公司上海分公司)、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供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
  汇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称,2017年12月25日,汇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海南供销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海南大集网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营商品采购合同》,约定汇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为海南供销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供应商,向其出售相关产品。海南供销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汇源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票后的第一天算起第90天内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汇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海南供销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正常进行供货并向海南供销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具了相应货款的《供应商结算发票通知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海南供销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署了《发票签收单》,但海南供销公司上海分公司并未完全支付所有货款。另外,海南供销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汇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供应商应付货款确认函》确认了欠款情况,截至2019年1月29日,海南供销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向汇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货款总额为70,909.95元,但是截至目前海南供销公司上海分公司仍未支付任何款项。海南供销公司上海分公司系海南供销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海南供销公司也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汇源公司上海分公司遂提起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海南供销公司上海分公司、海南供销公司给付汇源公司上海分公司货款70,909.95元;2.判令海南供销公司上海分公司、海南供销公司赔偿上述拖欠货款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730.80元(以70,909.9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70,909.9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款项付清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汇源公司上海分公司(乙方)与海南供销公司上海分公司(甲方)签订的《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营商品采购合同》第17.2条约定:“如果通过协商争议仍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款约定,本案应由作为合同甲方的海南供销公司上海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而该合同第6.5条“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项下又记载“公司名称: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号……”,该条款应视为对海南供销公司上海分公司所在地的披露,根据该披露地址,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樊  蕾

书记员:张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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