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通新程物流有限公司
徐晶(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
薛建伍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原告北京正通新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郭家堡村南600米。
法定代表人史玉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晶,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建伍。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原告北京正通新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北京分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正通新程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北京分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当事人应当履行。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主张的保险赔偿金未超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被告应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原告主张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丧葬费19771元、死亡赔偿金40405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4162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交通费1000元,结合原告所举证据,本院酌情支持500元。综上,被告太平北京分公司应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48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北京正通新程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94838元。
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2171元,原告负担129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费23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当事人应当履行。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主张的保险赔偿金未超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被告应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原告主张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丧葬费19771元、死亡赔偿金40405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4162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交通费1000元,结合原告所举证据,本院酌情支持500元。综上,被告太平北京分公司应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48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北京正通新程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94838元。
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2171元,原告负担129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刘环
书记员:王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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