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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欧际达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油脂储备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欧际达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体育场南路2号景阳宏昌大厦八层809室。
法定代表人:胡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维,河北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油脂储备库有限公司(原河北省油脂储备库),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才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保利,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军玲,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欧际达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际达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油脂储备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脂储备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际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新维、被告油脂储备库委托代理人杨保利、李军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际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的承包费用3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日期,按每年6%计算共4.5万元的资金占用费(暂时计算到2016年6月30日,之后的继续主张直到付清);2.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的承包费用2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每年6%计算共1.8万元资金占用费(暂时计算到2016年6月30日,之后的继续主张直到付清);3.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的承包费用2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每年6%计算共0.6万元资金占用费(暂时计算到2016年6月30日,之后的继续主张直到付清);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10月26日,我与被告各自出资300万元共同组建了河北腾泰油脂贸易有限公司。自2013年开始,河北腾泰油脂贸易有限公司由被告承包经营,并约定向我给付承包费用。双方多次协商确定:被告向我给付2013年的承包费30万元、2014年的承包费20万元、2015年的承包费20万元。我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和其它原因,没有参与合资公司的运营,被告应该给付我的尚不足以弥补资金周转费用的这些承包费用。经我多次催要仍不能给付,故诉至法院。
原告为了证明己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一、2013年11月1日河北腾泰油脂贸易有限公司会议纪要;
二、河北腾泰油脂贸易有限公司利润分配说明;
三、2014年12月19日河北腾泰油脂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扩大会议纪要;
四、2015年9月8日河北腾泰油脂贸易公司股东会议记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0月26日原、被告与河北民天油脂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河北腾泰油脂贸易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600元,其中原告150万元,被告300万元,河北民天油脂有限公司150万元。
2010年12月17日原、被告及河北民天油脂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河北民天油脂有限公司将在河北腾泰油脂贸易有限公司25%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公司,并于2011年6月20日完成变更登记。
2013年11月1日河北腾泰油脂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纪要显示:会议决定2013年9月公司进行了人员调整,保证股东原告应得30万元利润不变;由于原告不参与河北腾泰油脂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被告作为公司股东全权负责,自2014年始如河北腾泰油脂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亏损,则确保原告股权的年息收入,如盈利,则按实际分红比支付收益。
2014年9月29日河北腾泰油脂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利润分配说明:2013年河北腾泰油脂贸易有限公司由原告和河北腾泰油脂贸易有限公司承包经营,2013年9月因工作需要,公司人员进行调整(原告退出经营),但约定的给原告30万元利润不变,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如实兑现。
2014年12月19日原、被告公司盖章的河北腾泰油脂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扩大会议纪要:议定,继续履行2013年11月1日公司股东会议的决定;由于原告不参与河北腾泰油脂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由被告全权负责管理,所以2014年造成的亏损由被告全部负责,被告应保证2015年5月31日前将原告2013年度应分利润30万元,汇到原告公司帐号,2015年9月30日前将原告2014年度应分利润20万元,汇到原告公司账号;2015年度原、被告继续合作,年底协商分成,但要保证原告不低于2014年度所得利润;2015年底召开股东会议,具体协商2016年的合作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其中一方可以撤资。
2015年9月8日原、被告公司盖章的河北腾泰油脂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纪录,表明被告实际控制河北腾泰油脂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才才承认欠原告70万元(其中2013年30万元、2014年20万元、2015年20万元)。
2016年1月6日河北省油脂储备库更名为河北省油脂储备库有限公司。
对以上事实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请被告给付70万元是合同价款还是河北腾泰油脂贸易有限公司对盈余利润的分配。原告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告自2013年起以放弃对河北腾泰油脂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权为代价,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给付70万元承包费。被告抗辩,被告公司并没有承包河北腾泰油脂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权,而是由个人承包的,另外原告主张的70万元系河北腾泰油脂贸易有限公司盈余利润分配,但没有相应账目向法庭提交。本院认为,盈余利润分配是对经营公司利润的处理,应有相应的公司账目及利润分配过程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未能出示,故对被告抗辩不予采纳。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的河北腾泰油脂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2014年12月19日、2015年9月8日召开的股东会议记录能够表明,原、被告两公司就河北腾泰油脂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权达成的协议,以原告放弃对河北腾泰油脂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权为代价,被告承诺给付原告2013年30万元、2014年20万元、2015年20万元费用,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支付70万元费用及利息,对70万元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省油脂储备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欧际达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价款70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欧际达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9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45元,由被告河北省油脂储备库有限公司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永博

书记员:张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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