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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电气工程公司与北京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某某电气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2668845D。法定代表人:贺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森国,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杰,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12378XY。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朱华阳,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安徽省和分时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张礼杰,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山东省平度市。北京某某电气工程公司与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电气工程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某电气工程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20元。

审判员  陈连友

书记员:刘洪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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