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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极阳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领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极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情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宾,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领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一路XXX号一层132室。
  法定代表人:刘佳文。
  原告北京极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领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极阳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极阳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极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蓉芳

书记员:瞿佳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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