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杰某诚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一村靶场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6366378H。
法定代表人:巩书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满城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强、李聪亮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杰某诚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杰某诚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书峰,被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聪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杰某诚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修车费、垫付医疗费合计1194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30日4时许,原告司机驾驶京A×××××货车在保定市新市区被告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了交通事故。保定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车辆乘坐人王云凯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通过交通管理部门向被告支付了医疗费20000元。该事故导致原告车辆损坏,原告花费车辆维修费19800元。依据法律规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特起诉,望判处。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主张的修车费19800元数额过高,而且没有经过评估鉴定,无法准确的计算数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30日4时许,原告司机驾驶京A×××××货车在保定市新市区被告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发生碰撞,该事故经保公交认字[2017]第000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车辆乘坐人王云凯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事故车辆送至北京聚宝来行通汽车维修中心修理,修理费用共计19800元。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维修费用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车辆维修数量过高。
另查明,2017年4月12日原告在交警队给付被告医疗费2万元。
以上事实,有维修车辆材料明细表、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2017年4月12日收条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保公交认字[2017]第000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在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就承担责任比例未能达成一致,本院综合评判,责任比例划分以原告承担70%,被告承担30%为宜。原告主张的修理费5940元(19800元×30%=5940元)、医疗费6000元(20000元×30%=6000元)以上共计11940元,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虽主张原告修理费过高,但未出示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杰某诚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5940元、医疗费6000元,共计119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建军
书记员: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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