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来沃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东铁匠营五间楼十号A座5号房。
法定代表人:满庆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鹏,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某挨个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玉田县陈家铺乡农产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黄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来沃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挨个来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来沃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来沃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江万军 审 判 员 刘丽颖 人民陪审员 刘瑞玲
书记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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