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朝批茂利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杜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菊艳,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亦骏,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湖滨,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伦,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朝批茂利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家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朝批茂利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朝批茂利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 群
书记员:马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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