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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高自红
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郭振洲(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
李洪涛(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军强。
委托代理人高自红,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宝义。
委托代理人郭振洲、李洪涛,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朗坤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二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朗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自红,被告秦皇岛二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振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不给付原告工程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的5%留作保修金,待二年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再给付原告,故依合同约定被告应给付原告1505013元(2215803×95%-600000)。被告在合同中虽加盖了被告项目部的公章,但工程项目部是被告单位临时成立的管理机构,不具备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该辩称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5050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42元由被告承担18342元,原告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不给付原告工程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的5%留作保修金,待二年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再给付原告,故依合同约定被告应给付原告1505013元(2215803×95%-600000)。被告在合同中虽加盖了被告项目部的公章,但工程项目部是被告单位临时成立的管理机构,不具备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该辩称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5050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42元由被告承担18342元,原告承担1000元。

审判长:刘文贵

书记员:杜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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