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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路诚鸿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与中金国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智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绍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路诚鸿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春禄,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鑫鑫德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隆庆泰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晓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懋泓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秀芝,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娟,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富忠,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金国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郑建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灿泉,福建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灿泉,福建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政府街酒厂综合楼19号底商1层。
  诉讼代表人: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井学祥,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斌,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方霖,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智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北京路诚鸿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北京鑫鑫德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原告北京隆庆泰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北京懋泓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金国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郑某某,第三人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2017)沪0106民初4716号一审判决,被告中金国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沪02民终5681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2018年10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北京隆庆泰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北京懋泓森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隆庆泰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北京懋泓森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北京隆庆泰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二、准许原告北京懋泓森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12,517.30元,其中,原告北京隆庆泰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预缴17,777.60元,减半收取为8,888.80元,由原告北京隆庆泰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北京懋泓森商贸有限公司已预缴17,777.60元,减半收取为8,888.80元,由原告北京懋泓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  磊

书记员:郭大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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