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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星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谭耀文(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林思贵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

原告北京星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德胜置业大厦1号楼5F。
法定代表人王雪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耀文,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委托代理人林思贵,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法务高级主管。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常青路158号。
负责人马益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思贵,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法务高级主管。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考棚街1号。
负责人陶代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思贵,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法务高级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星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侵犯《我的野蛮女教师》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星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星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星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星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星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星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星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田志敏
审判员:杨静
审判员:倪志勇

书记员:张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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