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易达德信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翠谷玉景苑3号楼7—3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春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永盛北大街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石新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格林科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19号15楼2层。
法定代表人:王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易达德信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格林科电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易达德信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易达德信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易达德信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5元,减半收取2277元,由原告北京易达德信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莉
书记员:张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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