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某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赵鹏(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
保定市春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高非(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易某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福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鹏,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春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非,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易某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春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易某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易某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易某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31元减半收取37366元,由原告北京易某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易某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易某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31元减半收取37366元,由原告北京易某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江素平
审判员:郑文一
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赵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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