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迪精细化工制品有限公司
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孟浩
史某某
史东发
原告北京昊迪精细化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巨川,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浩。
被告史某某。
委托代理人史东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学亮
书记员: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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