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昊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旧城东街4号楼(4)-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69081860X1。
法定代表人杨小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商猛,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庆洋,男,1987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昊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庆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昊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昊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昊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秀艳
书记员:李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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