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唐某某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张学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
唐某某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张立娟(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华杰大厦6B1室。
法定代表人:朱保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董宝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娟,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某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95元,减半收取3748元,由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95元,减半收取3748元,由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彩虹

书记员:欧阳丽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