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新蓉鲜生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晔,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费晓红。
原告北京新蓉鲜生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某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6月4日,原告北京新蓉鲜生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蓉鲜生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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