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掌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凌波,北京凌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晨,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轶凡,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掌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朱某超就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仲裁,先于原告北京掌阔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予受理(案号为(2018)沪0105民初3431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18)沪0105民初3431号民事案件并案审理。
审判员:顾正恺
书记员:陆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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