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惠某时代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玉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军周,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包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袁伟超。
申请人北京惠某时代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包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56,9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惠某时代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包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56,9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君默
书记员:陈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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