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恒大富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大城子镇政府东侧海惠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齐金友,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228397039893K。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新淮,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福源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张百湾镇周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梁福,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00688029D。
原告北京恒大富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县福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恒大富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恒大富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尹艳肖人民陪审员彭嘉菂人民陪审员程沥淳
法官助理姚金丽 书记员程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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