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45号西美五洲大厦第26层。
负责人:贺寅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玉璇、李晓欢,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永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赵县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樊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与被告河北永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3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马志霞 人民陪审员 杜子怡 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
书记员:杨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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