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德安盛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
住所地:高碑店市北大街206-2号。
负责人:王振友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志刚,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金良,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东马村384号。
被告韩某某(曾用名韩嘉琪)。
委托代理人韩永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安盛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与被告杜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德安盛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素青
书记员: 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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