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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刘燕玲
张海峰(北京元吉律师事务所)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华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燕玲,该公司销售总监。
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8350357X2。
法定代表人余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晨

书记员: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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