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广和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冯广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冰,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臣,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莱某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右奕营村南。
法定代表人:许广富,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书连,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广和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莱某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广和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广和盛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庭下进行协商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廊坊莱某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广和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2元,减半收取3441元,由原告北京广和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余 利
书记员:周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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