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鲁某宏达机电设备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罗云义,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长宏,该中心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冠勤,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正见。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鲁某宏达机电设备销售中心与被告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市鲁某宏达机电设备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北京市鲁某宏达机电设备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李博亮
书记员: 李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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