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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腾跃恒翼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市腾跃恒翼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李庄东田间路1号。法定代表人:尹秀侠,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新辰路。法定代表人:刘品,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余,系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腾跃恒翼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腾跃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因原告口头申请、被告同意,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腾跃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秀侠、被告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腾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38875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内县道西下线(X412)进行挖补修复,原告经与被告协商承揽了该工程。原、被告口头约定工程完工后根据实际工程量给付工程款。在实际施工中,实际工程量大大超过预期,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预算资金紧张,其只得通知原告方停止施工。原告共施工50天,但被告却未依约给付工程款,其理由是没有工程量测算根据。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张家口市春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已施工工程进行评估。经评估,原告方实际施工工程造价为1388750元,原、被告双方对此均认可,但被告却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至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辩称,承认被告起诉的施工事实、造价评估事实,但因被告方系行政单位,其规划的工程开支需列入财政预算才能付款。原项目已经取消,财政拨款已经退回,确实无法给付。庭审中,被告对起诉承包施工合同关系、施工工程造价、至今未予付款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构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方已经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且完成了1388750元的工程量。虽然被告方因预算问题终止了合同,但原告因前期的施工已经产生了损失,其损失相当于对工程量的投入,即,1388750元。依照法律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方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市腾跃恒翼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各项损失人民币1388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9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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