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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欣臣世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吉东,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员。

委托代理人宫蕊,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员。

被申请执行人北京欣臣世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中路7号4号楼四层4191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臣,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淀区人保局)于2018年11月8日对被执行人北京欣臣世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臣世纪公司)作出京海人社劳监罚字〔2018〕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海淀区人保局于2018年6月13日接到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移交的欣臣世纪公司拒绝整改的案件,后经立案调查查明,欣臣世纪公司未按照《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京海社限补字(2018)第32006号)的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76 376.01元。欣臣世纪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所规定的“逾期仍不缴纳” 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海淀区人保局决定对欣臣世纪公司处以罚款共计213 230.55元。2018年11月12日,海淀区人保局向欣臣世纪公司直接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6月27日,海淀区人保局对欣臣世纪公司作出京海人社劳监催字〔2019〕026号催告书,要求该公司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并于2019年6月28日向欣臣世纪公司直接送达。后欣臣世纪公司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海淀区人保局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海淀区人保局对于欣臣世纪公司的违法事实依法予以立案,向欣臣世纪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海淀区人保局据此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在法定期限内,欣臣世纪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6月27日,海淀区人保局对欣臣世纪公司作出京海人社劳监催字〔2019〕026号《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书》,告知欣臣世纪公司应当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款义务,并向欣臣世纪公司直接送达上述催告书。催告期满后,欣臣世纪公司仍未履行义务。故海淀区人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现海淀区人保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一八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京海人社劳监罚字〔2018〕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法 官 助 理   闫行冉 书  记  员   单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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