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旺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口头村南区1号。
法定代表人:韩秀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韩某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C座3号。
法定代表人:田玉波,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旺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北京韩某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隗敬华调解,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旺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书 记 员 秦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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