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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方圆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市方圆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嘉州水郡225号2-519。
法定代表人王礼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77号。
法定代表人温铁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国军,该公司供应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方圆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市方圆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薛印根
审判员 张翠芹
审判员 杨建立

书记员: 张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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