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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恒物贸易公司与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恒物贸易公司
张冲(北京景运律师事务所)
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市恒物贸易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11号院2号楼七层,组织机构代码10196496-8。
法定代表人李立长,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冲,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李旗庄镇京哈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3139343-4。
法定代表人张志良,董事长。
原告北京市恒物贸易公司与被告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瑞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冲、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志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书记员刘满杰


审判长:丁瑞芹

书记员:刘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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