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思创新医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王立伟(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河北紫某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王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市思创新医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B座0701室。
法定代表人:杨维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紫某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经济开发区育才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思创新医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紫某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北京市思创新医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思创新医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思创新医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28元,由原告北京市思创新医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思创新医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思创新医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28元,由原告北京市思创新医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静
书记员:孔卫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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