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外大街冠城名敦道4号楼1301室。
负责人:张琦,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吕新文,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2016年4月13日,邓宝祖与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执104号执行案签订《执行委托代理协议》,该协议约定,如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同年12月18日,邓宝祖出具承诺书,承诺上述执行案的具体执行操作方案及风险代理费用的支配全权委托周钦代理。同年12月22日,周钦与吕新文签订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关于同意放弃原执行委托代理协议仲裁条款的约定,超出了原合同当事人授权的代理权限范围,且未经原合同当事人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仍应适用双方签订的《执行委托代理协议》中关于仲裁解决争议的条款,由当事人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刚审判员黄剑萍审判员赵国文
书记员:郭 培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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