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北泡轻钢建材有限公司
马立平(北京商略律师事务所)
河北鼎泰华奥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市北泡轻钢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春颉,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11号院1号楼金泰国际大厦8层A803室。
委托代理人马立平,北京商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鼎泰华奥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守强,董事长。
住所地:高碑店市112线东侧东方路南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北泡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鼎泰华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北泡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北泡轻钢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北泡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鼎泰华奥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市北泡轻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北泡轻钢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北泡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鼎泰华奥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市北泡轻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姜静
书记员:裴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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