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北泡轻钢建材有限公司
马立平(北京商略律师事务所)
河北奥某顺达窗业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市北泡轻钢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春颉,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11号院1号楼金泰国际大厦8层a803室。
委托代理人马立平,北京商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奥某顺达窗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守强,总经理。
住所地:高碑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北泡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奥某顺达窗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素青
审判员:袁军鹏
审判员:刘苗苗
书记员:崔会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