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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与三河市黄土庄某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杨杰(该事务所)
三河市黄土庄某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东塔三层02、03单元。
负责人陆俊峰,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杰,该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黄土庄某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黄土庄某大唐迴村。
原告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三河市黄土庄某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王双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杨杰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三河市黄土庄某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诉称,2013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其与符宝玉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费按回收现金总额的20%支付,并于现金到达被告账户两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支付。
同时约定,被告逾期支付代理费的,按照应付代理费总额的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指派杨杰律师代理此案。
2015年5月22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廊民二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符宝玉给付三河市黄土庄某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灵山寺管理费1213330元。
之后原告又代理被告提起强制执行,2015年9月1日符宝玉履行了全部义务,将本金1213330元及逾期利息14840元共计1228170元交给了被告。
此后,原告开好发票,向被告要求支付代理费245634元,但被告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245634元;自2015年9月4日起按照代理费总额的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履行完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三河市黄土庄某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三河市黄土庄某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虽未出庭应诉和答辩,但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被告三河市黄土庄某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代理费按回收现金总额的20%支付”的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双方约定给付律师代理费,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双方关于“被告逾期支付律师代理费的,按照应付代理费总额的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且未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故本院应适当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三河市黄土庄某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242666元,并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2元,由被告三河市黄土庄某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全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三河市黄土庄某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虽未出庭应诉和答辩,但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被告三河市黄土庄某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代理费按回收现金总额的20%支付”的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双方约定给付律师代理费,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双方关于“被告逾期支付律师代理费的,按照应付代理费总额的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且未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故本院应适当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三河市黄土庄某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242666元,并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2元,由被告三河市黄土庄某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全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判长:王双领

书记员:李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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