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亿兆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任志云
林山(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
李炳仁
原告北京市亿兆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国华,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志云,男,汉族,北京市亿兆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林山,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
负责人肖京武,男,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炳仁,男,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副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亿兆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亿兆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亿兆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市亿兆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亿兆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市亿兆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石秀华
书记员: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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