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市丰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国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市丰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宇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玉兰、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成。
委托代理人:刘朝飞、张岩,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丰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丰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北京市丰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安丽萍 审 判 员  侯月涛 人民陪审员  杨宝辉

书记员:黄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