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丰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宇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玉兰、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成。
委托代理人:刘朝飞、张岩,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丰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丰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北京市丰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安丽萍 审 判 员 侯月涛 人民陪审员 杨宝辉
书记员:黄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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