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岩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陈阔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滦平望京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高静(北京恒治律师事务所)
陈鑫系滦平望京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岩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贵恒,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阔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望京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静,北京市恒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鑫。系滦平望京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岩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望京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岩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岩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450.00元,由原告北京岩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岩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450.00元,由原告北京岩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艳
审判员:刘云志
审判员:毕江波
书记员:李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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